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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的无效及责任承担

2016/10/27 14:43:22 浏览3388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可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担保合同亦可因其本身的原因而无效。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共有的无效原因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此外,担保合同还存在以下几种特殊的无效的情形: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各方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董事、经理以公司资本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未履行法定审批和登记手续或者不具有对外担保资格的当事人提供的对外担保无效。4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需要注意的是,以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的担保合同有效,只是在实现债权时,需要由人民法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债权人从处理中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合同可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亦可因为担保合同本身的原因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担保的当事人不用承担任何的责任。在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何种责任主要看主合同与担保合同所涉及的当事人(包括主合同债权人、债务人与担保人)是否有过错而定。
  《担保法》规定了担保合同无效时相关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该法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也作了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以上的“不能清偿”是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以及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得到清偿的状态。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的,不适用前述规定,应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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